在处理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个明确的申请
赔偿的期限。若
被保险人未能在此期间内提交相关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可能会依照条款予以拒绝受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保险人无路可走、无法追偿自身损失。通过向
司法机关发
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
申诉,寻求与保险公司进行和解谈判,都是可行的维权路径。除此之外,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助,也有助于被保险人更有效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1.《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在发生
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索赔申请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提交保险事故的处理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2.《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及其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及时进行核定、实地勘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核定、实地勘验。保险人必须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明确是否承认保险事故发生,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给付义务;
逾期未作说明的,视为承认保险事故发生,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拒绝承
担保险给付责任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向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并说明被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