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诉讼之提起地点
(一)确定司法
管辖权在决定司法管辖权时,需考虑诸多因素:
1、如涉及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倘若投保对象为运输工具或运输途中的货物,则案件可提交至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所在地区域以及保险事件发生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2、若争议源于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则案件可提交到
被保险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此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
户籍所在地,亦可选择在其
经常居住地提
起诉讼。
3、若保险标的物为海上交通工具,或是海上运输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且
保险合同纠纷由此引发,那么此类案件将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海上运输的保险
代位追偿案件同样属于海事法院的
管辖范围。
(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及
证据在正式启动
诉讼程序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法律文件及证据:
1、
民事起诉状(其中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2、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合同的原始文本、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及其附件,同时还需提供
合同签订地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上述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如需复制,则必须经过严格核实;
4、要求
赔偿损失的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
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