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且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拒绝支付
交通费用时,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应对:
首先,您可以尝试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所谓“
代位追偿”权利;
其次,您亦可寻求交警部门的援助。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请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然而,若经过上述调解程序,双方
当事人未能就
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您便可以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