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
当事人有权利自行书写
起诉状。在此之中,必须详细明确以下重要事项:
首先,需阐明原告一方的具体
身份信息如姓名、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及其联系方式,或者是法定
代表人的职务、联系方式以及其本人的姓名;
其次,需提供被告一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关键信息;再次,需要明确
提出诉讼请求以及陈述事实和理由;
最后,还需注明所有
证据的来源出处。在涉及到
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亲自撰写
诉讼状,亦可选择委托代表律师代为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