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专业的交通警察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判责,从而依据责任划分的比例进行
赔偿。对于较小的事故,若能够自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则可以直接向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
报案并安排处理事宜。以下是几种常见的
责任认定及赔偿方式:
1.同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各自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必须得到双方保险公司的共同认可),适用于双方
损失程度相当的情形;或者,双方保险公司可以互相承担
赔偿责任(即本车的损失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样适用于双方损失程度相当的情况。更为复杂的情况是,本车的保险公司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另一方则承担剩余的50%。在资料准备方面,只需开具两份等额的维修费用发票,其余材料保持不变(通常适用于双方损失差距较大的情况)。
2.主次责任:与同等责任类似,只不过无法各自进行赔偿或互相赔偿(除非双方保险公司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而是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发票开具方面,仍然需要按照比例开具两份发票。
3.全责:这是相对较为容易处理的一种情况,以上两种情况均需要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此情况下,仅需全责方报案即可,三责方的所有损失将全部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三责方无任何损失,仅需提供其交强险的
复印件即可。
4.
单方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向交通警察报案(前提是事故规模较小且未对道路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只需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可。
5.涉及
人员伤亡:赔偿流程与上述情况基本相同,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将由
三责险负责赔偿。在资料准备方面,需要提供医疗发票,但进口药物不予赔偿。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