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被纳入
执行程序中的
当事人仍拥有购车的权力。如若其名下所负担的
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成,则可依法享有购买车辆的权利;然而,若未完全
清偿债务,并且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购买车辆来加强对债权的追索力度,在此情况下,经过人
民法院的许可,也可合法地进行购车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3、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