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
轻伤者,系因各种不同原因所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由此引发各类并发症,未对
当事人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
其在人体各组织器官结构与功能方面造成的中度、轻微损伤,或明确对个人外貌已产生显著影响者皆归属此范畴之内。
根据受伤程度将轻伤细分为
轻伤一级与
轻伤二级两个等级;
2、若
行为人对他人身体部位或容貌造成损害,经鉴定后被确认为轻伤者;
3、若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出现部分障碍,经鉴定后被确认为轻伤者;
4、以及其他对人体身心健康构成中度伤害之损伤,均可被认定为轻伤。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
颅内出血;
慢性颅内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外伤性脑梗死;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