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之理赔处理不合乎常理,被保人、受保人或受益人均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向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
首先,务必于法定时效期间内进行申诉(关于
民事诉讼时效期,为期三年,从权益被侵害者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损及
责任人之日开始计起);
其次,需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若涉及到
合同纠纷之诉,则应当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诉状,同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申诉状中应明确记载如下事项:
(1)原告的基本信息(如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
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的基本信息(如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申诉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重新理赔或补充
赔偿等)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提供相关
证据及证据来源,注明
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书证、
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