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投保人确有
故意行为,逃避或故意隐瞒其所应尽到的如实告知之责,在
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发生的所有保险事件中,保险人均有权拒绝承担任何
赔偿或者是支付保险金额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无需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与此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故意逃避或故意隐藏其所应尽到的如实告知之责,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依法解除该保险合同,同时也无须对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