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构成
抢劫罪的罪犯,依法可以采取八项严格条件中的任一条进行提前
拘留:
首先是,正在准备实施
犯罪、正在执行犯罪或在犯罪事发之后立即被察觉证实;
其次是,受害者或在场目击此事的人员亲身指出他存在
违法行为;
再者是,在犯罪发生现场或者其居住场所发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
此外还有,犯罪事件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以及,有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另外还包括,不透露真实姓名、住所地址,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
最后是,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