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信息网络
共同犯罪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对于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者,可被视为
从犯。而对
主犯与
从犯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者,应按照该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
量刑;
其次,非首要分子为主犯者,应按照他们参与共同
犯罪活动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所有
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或者按照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组织指挥作用来进行量刑;
最后,从犯应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
处罚的待遇;若从犯是受
胁迫参与犯罪的,则可被视为胁迫从犯。对于此类情况,应根据其
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共同
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