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和保管者在现场采取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夺取其财产的
犯罪行为。此处所提及的暴力,系指
行为人对受害者的身体进行直接打击或者实施强制,以此排除了受害者的抵抗,进而实现财产掠夺的目的。抢劫罪中的暴力应理解为通过对受害者身体进行打击或是强制来达到排除其反抗的效果,以此来获取他人的财物。而在此处提到的“其他方式”,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能够使得受害者无法反抗或者无法及时反抗的手段。任何年满14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
犯罪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