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赔事宜,请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若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初便主动诚实地向
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告知其以往曾患有高脂血症的病史,且保险公司在充分了解情况之后仍然决定承
担保险责任,那么即便日后不幸因高脂血症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等相关
保险事故,仍可依据
保险合同进行正常理赔程序;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时并未告知其过去的健康状况,而是在遭受保险事故(如慢性疾病发作)后才发现自己曾患有高脂血症这种疾病,这样的行为在保险行业中通常被认定为“带病投保”,从而对正常理赔产生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既往存在的慢性疾病采取的是“后追溯原则”,即只要被保险人所患某种慢性疾病的时间跨度在保险保障期内,便有权依照保险条款规定申请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