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倘若保险公司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则必须向投保人详细阐述其理由,并且以
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而当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决定持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进行审查和处理。若保险公司仍然固守其立场,坚决不予
赔偿,那么投保人便可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甚至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因此,在理赔过程中,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理由来拒绝承
担保险责任,那么就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