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此乃与您并无干系。因事故责任在于对方,您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经济损失。若对方财力有限,无法支付全部损失费用,您有权请求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待您的保险公司对您的损失予以
赔偿之后,亦可依据
代位追偿原则,向对方车辆所投保之保险公司或车主提出索偿申请。
然而,此类案件通常难以得到保险公司的正常受理,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最为便捷的方式便是直接向
肇事方寻求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如确定对方负有全责,应立即通知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部分,由您的保险公司负责维修及赔付;反之,若为对方全责,则在
事故处理完毕后,您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代位求偿原则,向对方保险公司或车主提出索赔申请。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参加
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
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
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