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行为,
诉讼时效期限通常定为两年,从该公司知晓或有理由应该知晓特定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算起。而对于人寿
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方或受益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时,诉讼时效期限则设定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知晓或有理由应该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算起。若对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结果感到不满,需要提
起诉讼,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进行,否则将失去
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