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若受害者在向法院提
起诉讼之时唯独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对象,由于保险公司对于
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实际上是替代肇事
机动车辆方所应负有的
赔偿责任(亦即
代位追偿),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在庭审中充分行使
抗辩权利,同时也为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人
民法院理应将投保人纳入共同被告之列。在
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受害者完全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
诉讼请求,而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给予相应的
赔偿。但如若
赔偿金额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那么超出部分便需由
肇事方自行承担,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