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嫌侵占罪的被告能主动将
非法所得款项归还给受害者,这无疑会减轻其承担的
刑事责任,然而却并不足以影响该罪行的定性及成立。
首先,如果受害者察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向被告人寻求权益救济并得到归还原物的保障,被告人的行为便无法被贴上
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标签;
其次,对于那些尽管受到了受害者的追索,仍故意拒绝返还所侵占财物的被告人而言,他们在收到
司法机关立案起诉通知后的自觉归还是构成侵占罪的,然而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判决,以彰显法律的人道精神和公正公平原则。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