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的理论认知侵占罪,是一种基于无合法权属依据,擅自将受托人交予自身保管之财物、
遗忘物品或埋藏之物据为己有的
违法行为,其
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二)侵占罪的法律性质及构成要素
1.
犯罪客体该罪明确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核心权益。在实践中,被视为犯罪对象的主要包括他人交付给
行为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以及
埋藏物等。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将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此处所谓的“
数额较大”,通常是指侵占金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之间,但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具体的标准。
3.
犯罪主体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交予自身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
构成要件。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属于
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