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多个种类。
首先根据其产生方式,可以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两大类。
其中,法定责任,又称作强制性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义务,不需要经过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可成立。反之,约定责任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产生的义务,双方必须依照事先达成的合意履行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时间和空间上看,民事义务可以分为始发性义务和继发性义务以及对内义务和对外义务等。
另外,在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方面,它是基于义务事项自身特点进行划分的。例如,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消极义务则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最后,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联程度,民事义务还可以分为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两种类型。
其中,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能将其转让或委托给其他人承担的义务,而非专属义务则是指义务人可以将其转让或委托给其他人承担的义务。
《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