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各股东均享有查阅以及复印本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局会议决定、
监事会会议决策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权利。
同时,各股东还可依法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然而,若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向公司
递交书面请求函件,明确阐述其具体目的所在。在此过程中,倘若公司有充分合理的依据来认定该股东此举具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对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威胁,那么公司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阅服务,并且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回复该股东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如若公司坚持拒绝提供查阅服务,股东则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履行查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