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专利权人未能在授予
专利权之翌年起的若干年内按期支付或欠付相应的年费,其有权在应缴纳年费
期限届满后最长为六个月之内进行补缴,并且需一并交纳
逾期罚金。如果所缴费用逾期一个月以内者,免予收取逾期罚金;但如逾期超过一个月,则每超过规定时限的一个月,将额外收取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逾期罚金。对于首次缴纳年费金额不足的情况,专利权人在再次补缴时,应按照实际补缴日期所在的逾期罚金时段内的标准,补足应缴纳的所有年费及逾期罚金。关于恢复手续中的年费逾期罚金计算方式:当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而申请恢复手续时,其所需缴纳的年费逾期罚金应为当年年费全额的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
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