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究侵占行为的司法行动中,若
当事人自行将所占有的财物归还,那么该案件便可能因此而结束;但倘若侵占者未采取积极措施来偿还其所有物,那么此情况将会触发法庭部门对其财物的强制收回行为。
至于那些拒绝归还或交出的当事人,通常都是实际实施侵占行为的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受托人”。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侵占行为的实际掌控者甚至可能被视为
共同犯罪者。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那些即使和侵占行为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只要他们没有表达出拒绝归还或交出的意愿,就不能被认定为本罪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