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六岁以后的人实施任何形式的
犯罪活动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而在年满十四至十六岁期间,如果触犯了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
纵火、爆炸以及投毒等重罪,同样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达到十四岁但尚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罪犯,法律规定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即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
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