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强奸罪无疑属于
刑事法律范畴内的
公诉案件范畴。
自诉案件则包含了告知方可予以审理的
案件类型;受害者如有充分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以及受害者有证据证明依法应予
追究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的案件。
然而,强奸罪并不在此类范围之内。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在十年至十三年
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极其恶劣的;
(2)涉及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案件;
(3)在公共场合当众实施强奸行为的;
(4)涉及二人及以上轮奸妇女的案件;
(5)强奸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但需注意的是,依法应判处无期
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除外。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还需要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的恶劣程度、强奸人数、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
基准刑。对于涉及多名受害者和多次强奸的案件,应将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而强奸次数则作为调整基准刑的
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