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在是否得到谅解书的概念之下,其是否能够获得
保释权并无绝对固定的规律可言。
然而,在符合一系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具备向
司法机关递交保释请求的资格:
(一)
行为人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二)假如行为人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三)如果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可以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四)当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