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挪用资金罪,又被称为
挪用公款罪,乃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的员工,以其在职位中所拥有的职权为凭借,将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资金擅自借予自身私用或是转借他人,且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即“
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资金擅自借予自身私用或是转借他人,且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进行非法活动的,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
而如果这些人挪用的资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未能及时归还给本单位,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此外,如果这些人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务员,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那么他们的上述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