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凡是涉及到协助他人实施
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一旦嫌疑犯在落实
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
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坦白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便可视为
自首行为。
对于此类自首者,我国法律将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
从轻处罚。
尤其是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自首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
刑事处罚的优待。
此外,对于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同样会被视为自首行为,并享受相应的法律待遇。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