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倘若牵涉其中的行为使得其触及其外在的法律约束,例如在
债务纠纷当中采用
暴力手段进行
债务追讨,从而造成
受害人遭受程度严重的身体损伤;或者在商业活动中出现巨额的
合同欺诈行为等等,原有的民事判定往往可能要面临转化为刑案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与此相关联的
诉讼当事人很有可能会身陷囹圄,面临
刑事囚禁的困境。而“
刑事拘留”则是由公安部门针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