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中,取保候审之裁决皆系由国家
司法机关依据个案之具体事实状况而定夺。若
当事人之申请遭司法机关驳回,通常会给予明确之理由说明。此等理由可能涉及到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
逃逸风险、可能对
证据进行破坏、干扰
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情形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在做出
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充分考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重新
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