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各级法院对于以
非法拘禁为手段、对公民进行强制性关押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违法行为,均具有审理权责。所谓“非法拘禁罪”,即是指在未取得法律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强行拘禁于特定场所,从而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重
犯罪行为。这一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为
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