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与洗钱作为两种互不相干的
犯罪行为,依据我国
刑法的基本原则,若同一人同时触犯了这两类
罪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
定罪量刑,并实行合并
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
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举例来说,倘若被告在实施集资诈骗
犯罪之后,又对其
违法所得进行了洗钱活动,那么他将因为集资诈骗罪以及洗钱罪而面临双重
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