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取保候审属于两种性质迥异的法律制度。缓刑,即是对于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罪犯,可以免除将他们收监至监狱服刑的惩罚,然而在此期间,他们仍需在规定期限内遵守社区矫治要求进行改造。相反地,取保候审则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人选其一,即交纳一定
保证金或者提供
担保人之后,在审判前得以暂时摆脱看守所等
羁押场所的束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