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封闭小区大门的此类行为,通常难以单独构成
寻衅滋事罪。毕竟,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对社会
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或对他人进行毫无根据的挑衅。
然而,倘若该类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到小区内居民的日常生活,乃至导致公共场所秩序陷入极度混乱,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是否构成
犯罪,仍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司法机构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