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地区的主要罪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了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以及其是否有可能干扰
证人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案件时,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便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因此,如果太仓地区的主要罪犯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