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必然引发侵占罪问题,实际上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所谓侵占罪,乃是指
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私自将被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同时又拒绝返还或者不愿意交出该财物的
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在常规的股权代持关系中,代持人通常依据委托人的明确指示来管理和处置股权资产,并且必须将所获得的收益如数归还至实际
出资人手中。但是,若代持人未经授权擅自挪用、侵吞股权收益,甚至恶意转让股权,并且符合侵占罪的全部
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