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并非获取
保释资格所必经环节。保释制度乃
刑事司法程序中所采用之一项
限制人身自由之手段,其允许被指控罪犯在缴纳一定
保证金或者提供特定
担保人之后,得以在不影响相关侦查、检控及审判工作进行的前提下,暂时解除监禁状态。是否准予保释,主要依据于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讯问笔录则属于调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并不是取得保释资格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