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质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依法缴纳
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应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附加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药品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如明知为劣药却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
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