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将会产生
犯罪记录,涉及
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在公路上
驾驶机动车时,如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将被处以
有期徒刑,并处以
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若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此负有
直接责任,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处罚。
如果以上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
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