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诈骗案件的
立案程序中,警方只有在获取了确凿的
证据证明
犯罪行为真实存在并可能导致严重
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会下令采取抓捕行动。
所谓
逮捕,是指由
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对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措施,以保障其权益和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逮捕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威胁;
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正在策划或实施新的
犯罪活动;
再次,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自杀或逃脱的意图;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最后,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试图销毁、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串通口供等。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