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
法规,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定为“
逃税罪”的行为,即所谓的【逃税罪】。
该条款列举了纳税人可能采取的欺骗和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或干脆不予申报,以此来逃避缴纳的庞大税款,当
逃税额较多且占据应纳税额比重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负担相应的
罚金;
若逃税额极其巨大,且占据应纳税额比重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那么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如果他们也采取了上述手段,导致未缴纳或少缴纳已扣押、已收取的税款,且
数额较大的话,也会按照前述规定受到相应的
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