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相关规定,【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于正在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任何形式的
暴力行为或试图控制驾驶装置,从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害到
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且可以单独或者合并
处罚罚金。
在此特别强调,如果上述规定的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擅
自离开岗位,与他人发生
斗殴或者
殴打他人,同样会威胁到公共安全,那么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种行为,且同时构成了其他
犯罪,则应当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
罪名和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
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