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管;
其次是需要根据考察机关制定的要求如实汇报自身的活动状况;
再次是在遵守考察机关对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的同时,还要严格限制自己的社交圈子;
最后如果希望离开现居住地的市区、县城或需要迁居至其他城市或地区,都必须事先向考察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