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之法,对于被认定为
缓刑罪犯的人士,他们需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严格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并且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查部门的监管;
其次,依照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定期汇报个人的活动状况;
再次,严格遵守管理机构对会客的相关规定;
最后,在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进行迁移时,必须事先获得管理机构的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