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行为中,触犯此罪行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
若情节更为严重,则需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治。
所谓“
情节严重”,通常表现为如下情形:
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擅自对重罪犯进行
减刑、
假释或暂时
监外执行;
已经被非法减刑、假释、暂时监外执行的罪犯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非法减刑、假释或暂时监外执行所导致的恶劣社会反响;
因收取罪犯及其亲属的贿赂而在办理减刑、假释或暂时监外执行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等。
《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