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
逃汇罪”,即公、私机构或企业违反国家相关
法规,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亦或是非法将国内的外汇资金转至境外,且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对于此类情况,根据
涉案金额的大小,对肇事单位将予以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罚金处罚,同时,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逃汇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对肇事单位将予以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金处罚,同时,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