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领域中,对
犯罪同伙进行规劝促使其
投案自首无疑属于值得认可的
立功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所设立的立功制度,其深远意义在于激发罪犯悔悟自我,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配合
司法机关严惩
犯罪活动,以此提升案件审理效率,最终实现刑法应有的惩罚与改造职能,完全契合了法制体系的核心精神。
因此,对于那些能够协助司法机关成功
逮捕其他
同案犯的罪犯,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具备
立功表现的行为予以肯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