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筑物管理系统工程之质量的法定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所明确的
建筑工程质量准则,且经过由质量监管机构严格核实后被评定为“1”或者“优良”等级;
其次,需要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以及经过各方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同时还需提供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以供参考;
最后,在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使用之后,必须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并且要确保拥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纸等重要文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