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情形虽尚未获得
立案批准,却已产生对
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之情势,公安部门可依法行使强制手段以应对。
依据我国家法典的明确规定,公安部门有权针对具备正在筹备实施
犯罪行为、实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等法定条件之现有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可在事先
拘留其人身自由,因此可以明确推断出,即使未经立案审查确认,只要存在对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威胁的可能性,公安部门均有权采取必要的
强制措施进行应对。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