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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系指特定机构的
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非法擅自动用该单位的公款供个人所使用或借予他人私用,且数额明显过大且已经超出了三个月尚未归还的情况;
若在未满三个月的时间里,虽然挪用的金额尚不至巨大,却仍进行了旨在获取利益的经济活动,或是未经合法途径而擅自将款项用于开展非法勾当等不当用途的行为。
此外,
犯罪者须负有故意实施此种行为的职责,即他们务必明白自己正在
非法侵占和滥用的是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